4名员工跳槽 力帆实业集团起诉索赔10倍违约金
就因为跳槽,力帆告了他们4人
力帆认为,4人跳槽到新的汽车公司,给自己带来了损失,索赔9.6万到16.8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
法官说法>
庭审焦点>
职场跳槽,司空见惯,可你有没有想过,跳槽到新东家后,有一天突然接到法院传票,你被老东家告了,原因是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,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。这样的情况,你该怎么办?
昨天,力帆实业集团将4名跳槽的员工告上沙区法院,他们先后跳槽到本市另一家汽车公司就职,这一集体跳槽,导致他们全部成了被告。这一边,力帆说,跳槽的几名员工都是技术骨干,掌握公司商业秘密,违反了保密协议,当然是违约;那一边,被告们说,自己工资太低,根本不是技术骨干,也不是高管,不受竞业限制约束。
下午2点40分,宋家、袁兵、李昊和孟弢与他们共同聘请的律师来到法院。力帆公司则委托了一名员工出庭起诉。
力帆称,宋家、袁兵、李昊和孟弢都在力帆集团下属子公司(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)工作,他们4人,有两人是试制试验所所长、副所长,一人是空调所所长,前者是研究各类车型研发,掌握技术参数,而后者是子公司各类车用空调技术的研发部门,掌握子公司各类车型空调的技术参数和商业秘密。因此,在他们入职后一段时间,公司和他们签订了《竞业限制协议》。
这份协议规定,员工离职后两年内,不得到与力帆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,而为了补偿员工在限制期内的过渡真空期,每月支付给员工补偿金。如果员工违反了协议,在限制期内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,必须赔偿违约金。
力帆称,公司通过打听了解到,四名员工先后跳槽到某汽车公司上班。力帆代理人说,员工们的行为,明显违反了《协议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,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供职。同时,根据《协议》第三条,乙方不履行协议,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,金额为乙方所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倍。若甲方损失超过10倍违约金的,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。
这个问题没有对错
案件承办人、沙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勇说,以前,竞业限制纠纷官司在重庆,乃至西南片区都很少见。随着人才流动增大,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,这类案件开始多起来。事实上,企业和员工之间,既是对立,也是统一的。一方面,双方各自都需要争取最大的利益;另一方面,企业营利了,员工才能一起享福。因此,这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,只是在利益的天平上,需要寻找一个“平衡点”。
A
竞业限制对象
四被告是一般员工还是骨干
力帆公司说,试制试验所和空调所都是子公司的技术研发部门,“这两个部门可以说是集团的‘金疙瘩’之一,他们在这里工作,公司花了不少物力财力,培训和磨合,让他们掌握和知晓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,他们当然是技术骨干,肯定受协议的约定。”
4名被告的委托律师刘律师说,宋家等4人根本不属于竞业限制住约束的三类人群: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需要遵守保密规定的人员。对方是扩大了限制范围,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。
刘律师说,这4人的基本工资少的仅数百元,多的也仅一千多点(加班工资、奖金、补贴津贴另算),“他们不属于保密人群,没有接触什么核心秘密。按照重庆工人目前的工资水平,他们根本不算骨干层,更不算高管和高级技工了,只能算一般员工,不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身份。”
B
竞业限制补偿
该什么时候给?给了没有?
庭外调查>
刘律师说,法律规定,支付竞业限制补偿,应是在离职后的限制期内支付,而公司在员工尚未离职时,把补偿包含在工资内,每月发放,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3条。
孟弢说,他们在离职后,几个月一直没有领到什么钱,不管是现金还是打款的形式。当初,他们签协议时都不知道协议是什么内容。
而力帆公司则表示,签订协议时,是明确告知每个员工的,领钱时,大家也都清楚,知道这是竞业限制补偿金,“字都签了,钱也领了,回头你却又说没拿,道理不是这样讲的啊。”
赞成派
协议是企业唯一的法律武器
人才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,但部分商业秘密却被职工跳槽时带走了。所以一些制造、科技等企业,已越来越重视用《竞业禁止协议》《保密协议》来约束员工。
重庆联英人才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华指出,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是劳动合同法里唯一保护企业的一项条例,是企业保护自身的法律武器。
东风小康汽车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,在挖人才的时候,不仅是看中他的能力,更重要的是原公司培养他的技术、客户资源和思维模式。
反对派
员工跳槽受到限制不公平
李师傅原是一名工厂的技术工程师,三年前辞职。
“我是搞减震器技术的,如果我不做这个,我拿什么吃饭,甚至我找不到其他工作。”李师傅说,做零工工资很低,本想靠补偿金过日子,可是好几个月也没发。他心想既然单位都不按要求发补偿金,自己也没必要遵守约定,于是换了另一家车企继续做减震器技术工作。
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的陶先生,去年加入一家游戏公司。陶先生一直认为“竞业限制”完全是企业自私地为了自身利益,毫无公平可言。
被告的就是他们
宋家,27岁,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原空调所副所长,后提拔为空调所所长。2008年1月在力帆转正,并签订劳动合同。2009年,和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(限制期2年),每月领取14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,12个月共领取16800元。跳槽到某汽车公司,电装部件科副经理,被索赔16.8万元。
袁兵,35岁,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原试制试验所副所长,跳槽某汽车公司,道路试验部经理。2008年和力帆签订劳动合同,在力帆领取600元/月的补偿金,16个月共9600元,被力帆索赔9.6万元。
李昊,30岁,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原内外饰部员工,2008年和力帆签订劳动合同,每月1000元补偿金,共领1.6万元,跳槽某汽车公司,被索赔16万元。
孟弢,30岁,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原试制试验所所长,在力帆工作17个月,2010年9月和力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,每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900元,一共领取15300元。跳槽某汽车公司,被索赔15.3万元。
(当事员工均为化名)
C
新东家和力帆
二者是不是竞争对手?
链接>
孟弢他们的新东家和力帆,从名字上看,两家单位都是汽车生产行业,究竟是不是竞争对手?双方在这问题上,争得不可开交。
力帆公司列举多项证据称,第一,汽车行业网站的截图显示,对方汽车公司既生产货车,也生产客车,而且有部分客车车型和力帆的车型在外形、用途、技术参数上,非常相似。第二,对方的工商执照上载明,生产销售汽车,和力帆公司存在明显的竞争,双方有部分产品存在很大程度的替代关系。
被告方提出,员工所跳的新公司,虽然是有生产客车,但在专业定义上,客车和乘用车是不一样的。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,乘用车是指大家通常说的小轿车,一般是9座以下,而客车属于商用车,一般是9座以上,两者在定义、用途上,有很大区别,不存在替代。
D
到底谁违约?
被告和原告都有不少理由
重庆首例企业申诉离职员工违约案
2008年4月底,隆鑫工业有限公司一名签订过《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》的前员工李政(化名)辞职不到一个月,便到重庆另外一家摩托车公司上班了。隆鑫公司收集了相关证据后,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。最后,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,李政违反保密协议,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9万元。据了解,这是新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我市首例企业申诉离职员工违约的案件。
宋家说,他们离职后,公司一直没有发任何形式的补贴,“我们做这个行业多年了,又不可能去做其他职业,也不可能去洗碗、扫大街,生活总得继续,如果不发,还怎么吃饭呢?”他认为,是公司违约在先,所以他们才去另谋职业的。
力帆公司说,说实话,公司已发放补偿金,这一集体跳槽,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影响,非常被动,一下子空出好几个职位,谁来填?而且不是一时半会就把人找齐了,并立即上手的。公司的隐形损失很大。“你们违约了,就得支付违约金。”
法庭表示,由于在多个问题上双方争议很大,而且专业技术上涉及的问题,需要咨询相关部门,暂不当庭调解,法院将择期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