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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提纲

csrwdx · 2009-03-18 · 原 12 回复 / 1272 浏览 · 版块 人力资源管理综合讨论区

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提纲一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给企业带来的风险

专家讨论 · 7(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) · 免费试读 3
2楼 · isaac104 · 2009-03-19

这是课程广告或讲座内容呢?看起来似乎对于细节未再着墨、不是很齐全材料!

3楼 · luxd66 · 2009-03-19

关于楼主所说的:“利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,减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。 对于核心岗位员工,实行先一年,后三年的方式签约。单位就四年的时间可以评估这个员工,以决定是否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; 对于一般性工作岗位的员工,实行三年加三年的方式签约。这样,企业就可以六年内使用同一员工,六年后再更换其他员工。”本人有些不同的意见:按照“劳动合同法”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,如果不是劳动者提出,那么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期限合同。简单的讲,实际上就是一次。所以,“六年后再更换其他员工”,这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个人的意见是,一般的岗位,都是一次用工,第一次合同不少于3年。其它的重要的岗位,可以考虑签两次,第一次3-5年。而且在招聘时要注意仔细的考察和筛选。在第二次续签合同时一定要慎重。否则,您的公司5年后,大部分的员工都要变成无固定期限的用工了。

4楼 · wangang527 · 2009-03-20

不管怎么说,还是非常实用的,留有足够的空间让我们结合实际继续丰富文章的内容,一句话:阅读以后需要思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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