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相关案例

李某被某公司招收后签收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期满后,李某不同意与该公司续签合同,劳动合同随即终止,李某也离开公司。由于李某为公司服务时,享受到公司的福利分房,公司离开公司时,公司要求其上交,李拒绝后,公司也拒绝为其转移档案。二年后,李某回到公司,以档案关系没有转移,自己和公司仍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,要求公司补发两年多的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。遭到公司拒绝后,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。仲裁机构认为,李某的档案仍在公司,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裁决该公司补发李某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。该公司不服裁决,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,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判决李某败诉,公司胜诉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,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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