辞职报告自愿还是被迫?
个案:赵某是某公司职工,2005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,2006年1月,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,新负责人以赵某不适合工作为由,要求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,赵某不同意。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劳动强度,减少奖金等办法予以刁难。赵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,提出如果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。但公司坚持让赵某自己先写“辞职报告”,然后交由公司批准,公司还许诺:如赵某照办,公司可以给予赵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,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在这样的情况下,赵某于2006年4月向公司递交了“辞职报告”,立即被公司批准,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杳无音信。赵某找公司索要,公司拿出赵某的“辞职报告”说,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,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,赵某是辞职,没有上述两项待遇。赵某非常气愤,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,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“辞职报告”的证据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,裁决公司支付赵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