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要告知

问:我最近应聘某单位,签订劳动合同时,单位要我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。可我曾受过刑事处罚,请问该怎么办,可以不提供吗?

答:>第100条规定,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,在入伍、就业的时候,应当如实向有在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,不得隐瞒。因此建议你和用人单位协商,如实告知你的刑事处罚经历。如果你故意隐瞒,根据>第八条、第八十六条规定,即便你签了合同,单位日后也可以“欺诈”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,并可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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