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职工采用怀孕的方式未必都能保住饭碗

某安徽籍女员工与2008年5月7日应聘进入某世界品牌代理商处工作,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上班时间为08年5月25日至09年5月24日,合同期限为一年。由于工作需要,单位在08年5月17日18日19日同时用工了三天。20日21日是员工的本休。22日员工由于感冒发烧去医院检查,一声开具了三天的病假单。并且员工通过短信告知了自己的主管。三天过后,员工又到另外一家医院检查,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。于是医生开具了休假2周的休假证明。同时员工也通过快递将休假证明送到了公司人事部,然后一直请假到7月份都未去公司上班,而且假期仍未结束。在7月底,单位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该员工的劳动关系。该员工不服,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的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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