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时效的讨论
最近一段时间,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一直是个热门话题。纵观网络意见,基本统一一个观点,即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,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承担的一种惩罚性性措施。双倍工资的立法根源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,而这种补偿不基于劳动。因此,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时效不论劳动者是否在职,期限都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即《调解仲裁法》的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双倍工资的时效。(二十七条: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)
网上举例说:A员工,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至今任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,其10、11、12月份的3个月双倍工资需要在2009年10月31日前提出,否则可能会丧失当月双倍工资胜诉权。(2009年11月1日提起的话,对于08年10月份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,无法得到保护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