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合同“真空期”的尴尬

·案情:

兔年春节之前,朱女士所在的S公司被其他公司合并收购,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手续,而成立后的新公司实际无法安排原S公司的员工。于是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三款: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。”朱女士的劳动合同不得不提前解除,同时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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