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司08年10招进五名员工,12月份为其办理社保,10月和11月的社保通过补办解决。其中两位之前在单位参加过社保,随后成了自由职业者,便开始办居民个人社保。他们是一年缴一次,也就是12月份缴清08年所有社保费。而我们这里的社保局说以前参加过社保的不能补办,所以只能对这两位不能补办社保的员工给予补偿,但问题就是该如何补偿?
社保操作难题!!!
lizheng59 · 2008-12-29 · 原 12 回复 / 665 浏览 · 版块 薪酬与福利
专家讨论 · 10 层(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) · 免费试读 3 层
不需要补偿。员工本人已经缴纳过了,是他个人行为。社保不充许重复缴纳,对单位来说没有责任。并且10、11月单位也没有扣员工个人部分。
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责任,公司应该给予补发相应金额的现金.
从情理的角度出发,是要补的,一般的操作惯例是给予一定的比例的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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