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个朋友,11月22日进入新公司,当月按照8000的标准,折算工作日发放的薪酬。至12月21日(试用期内),公司认为其不适岗,要其个人提出辞职。结算12月工资时候,公司表示,公司给他的8000元标准包括30%基本工资、70%绩效工资(之前一直没有说过,也没有任何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提到这点),他当月工作表现不佳,不予发放绩效工资,所以只按照8000×30%=2400元的标准,折算工作日发放应发工资,在此基础上再扣除个人社保、公积金部分,当月实发工资就是0。
咨询各位:公司可以以考核为理由不发给员工工资吗?
jsk810 · 2011-01-17 · 原 10 回复 / 647 浏览 · 版块 薪酬与福利
专家讨论 · 8 层(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) · 免费试读 3 层
关于绩效,员工没有签字认可的话是无效的,公司不可以扣的
劳动部门一定会支持劳动者!这全是公司一方的说辞,根本站不住脚!
1.签订《劳动合同》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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