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往希忆士 于 2011-12-2 17:19 编辑
最近在计算工资的时候,突然发现一个问题,按照以前的规定,员工请事假的工资是扣除全天工资的,计算方式是员工的全额工资除以计薪日(21.75)乘以事假天数,开始觉得没什么问题,今天突然冒出一个想法,觉得这个是有错误的,举个例子,假设小张的工资是2000元,每月缴纳社保是500元,那么他每月正常领取的工资应该是1500元,再假设计薪日是20,那么他的日工资应该是100元,这100元里包括了平摊的社保25元每日,也就是75元的工作工资加上25元的社保而组成。假设这个月小张请了3天事假,那么他的工资应该是2000-(2000÷20)*3-500=1200(假定不低于最低工资)。好,这里出现问题了,(2000÷20)*3=300,这应该是全额事假工资,但是这300元,其中却包含了3天的社保,但最后却还是要扣除全月的社保,也就是说这3天的社保扣除了2次,不是吗?